我为群众办实事|离婚后拖欠孩子抚养费,聊城东昌府区法院“出手”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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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丁秀娟 通讯员 王希玉 曹媛 聊城报道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姚某某和李某某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孩子未满两岁时,夫妻双方因琐事争吵,以致感情失和。为此,女方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姚某某和李某某二人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后因姚某某并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4200元。

  群众诉求无小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全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把群众诉求放在心上,把暖心服务落到实处。执行法官于宙通过询问了解到,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李某某一直不让其探视孩子。姚某某表示,除非他能见到孩子,否则就拒绝给付抚养费。李某某也承认,因怕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有碍其成长,自己确实未让孩子父亲探视。

  实践中,执行抚养费案件时,常常出现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以探视孩子作为条件给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考虑到本案被执行人虽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也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法院可在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同时,满足其探视孩子的心愿;如果能保障被执行人的探视权,不仅对被执行人和孩子的心理有益处,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执结此案。

  鉴于此,于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法院,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进行劝导,让被执行人明白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以探视孩子为前提,拖欠抚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让申请人也明白探视孩子是被执行人的权利,其具有协助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温情劝解,双方当事人均打开了心结。于是,姚某某愉快地给付了应当承担的抚养费,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为群众办实事,温情执法解心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朱立杰表示,全院执行干警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责编:王文趱
审签: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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