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耳机侵权“腾讯”商标,深圳一公司被判赔偿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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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冯媛媛 济南报道
4月2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在“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深圳一公司因构成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2000万元。
腾讯公司系“腾讯”(图1、图2)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话机等。小飞鱼公司在其销售的无线耳机商品上突出使用“腾讯”(图1、图2)标识,在商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在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飞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
(图1)
(图2)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鱼公司在无线耳机商品上、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腾讯”(图1)标识、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小飞鱼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腾讯”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飞鱼公司具体的侵权获利,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飞鱼公司的自认,可以印证小飞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且小飞鱼公司拒不提交完整财务账簿,故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故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树立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