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直击丨安徽武校投毒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期间两名嫌疑人就是否合谋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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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受害者家属仍在法院门口讨论案情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张珈玮 安徽马鞍山报道

  11月1日23时36分,受害人的亲属们仍聚集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与代理律师们讨论着案情。

  20分钟前,他们刚刚结束一场漫长的庭审。这场26年前致130人中毒、7人死亡的安徽和县南北少林武术学校投毒案的审判,从当天9时一直持续到23时20分,共计14小时20分钟。

  庭审末期,每一个参与的人员都略显疲惫,但即便如此,受害人的亲属们仍在法院门口迟迟不愿离开,毕竟这一天,他们已经等了26年。

  但今天的庭审情况并不足以让他们释怀,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朱某某否认了与付某某合谋投毒一事,辩护律师也为朱某某做了无罪辩护。

  检方:两人涉嫌犯投毒罪

  该案起诉书载明,1994年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和彭某某在和县乌江镇卜集镇经营和县少林武术馆,朱某某任馆长、彭某某任主教练。在经营过程中,二人发生矛盾,彭某某离开该武术馆,在西埠镇重新开设经营和县南北少林武术学校,并带走了大部分师生,朱某某因此对彭某某怀恨在心。

  1996年8月,另一被告人付某某到彭某某经营的和县南北少林武术学校任教,在任教期间,因琐事逐渐对彭某某心生不满。朱某某和付某某后经他人介绍相识,得知二人均是河南开封某拳击馆的师兄弟,于是有了来往。在相处过程中,付某某、朱某某均表达出对彭某某的不满,遂决定报复彭某某,把彭某某的武校搞垮。

  199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商议决定使用投毒的方式报复彭某某,商定由付某某实施,朱某某支付给付某某5万元,朱某某当场支付付某某500元。1997年6月20日,付某某从武校辞职后回到老家,并从村中一走村串巷卖老鼠药的男子处购买了两包老鼠药。

  1997年6月29日下午,付某某携带老鼠药等物品乘车来到和县西埠镇,当晚从和县南北少林武术学校南边窜至武校厨房内,将两包老鼠药投放在厨房南侧桌上红色塑料盆内的咸豇豆上,搅拌后从原路逃离,之后在盛家口乘车离开和县。同年6月30日7时许,武校130余名师生吃过早饭后发生呕吐、抽搐等症状,七名学生死亡。警方现场勘查提取了咸豇豆、纱罩网罩纱等物品,均检出毒鼠强“424”成分。另对七名学生死因进行鉴定,均系“424鼠药”中毒死亡。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以投放老鼠药的方式造成一百余人中毒、七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嫌疑人付某某:承认投毒

  庭审中,付某某称与朱某某的见面不过两三次,在一起总共也没超过5个小时,但就是这种“泛泛之交”却改变了包括付某某与朱某某在内的九个家庭的命运,更是给七个受害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付某某当庭表示,对于他和彭某某有矛盾的指控并不认可。

  在付某某的供述中,其作案动机并不是为了报复彭某某,而是为了钱。

  付某某表示,“听说我要从彭某某的武校辞职,朱某某就约我出来见面,他说愿意出5万元,让我在彭某某的武校里搞些事情,他说无论是放火还是投毒都行,死一两个人都没关系,并给了我500元定金。”

  付某某表示,自己患有男科疾病,急需一笔钱用来看病,所以就答应了朱某某。

  据庭审现场内容,在拿到定金后,付某某先是回到了湖北老家,某天一名卖老鼠药的游贩从家门口经过,付某某便买了两包,随后付某某给朱某某打电话问投毒的事还干不干,同时再次确认了5万元“报酬”一事。

  据付某某供述,其在武校厨房的投毒过程不超过两分钟,“我等到很晚才进了武校,把两小包粉末状的老鼠药放到了一口锅里,还搅拌了一下。”付某某称,平常看有的老鼠药老鼠都毒不死,而他投到锅里的剂量,加上吃的人很多,他觉得也就是会产生头疼、头晕、呕吐等后果,没想到最后闹出了人命。

  据了解,事发后,付某某先后流窜到江西新余市,福建德化县、莆田市、晋江市等地,以打零工为生。因害怕身份暴露被公安机关查处,他不敢登记身份信息,在疫情期间不敢打疫苗、做核酸检测。在应聘工作时,也从不挑岗位、不敢谈工资待遇。直到被警方抓获。

庭审现场

  嫌疑人朱某某:我只说过针对彭某某

  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中,自己是被动的一方,是付某某主动找上他,提出给彭某某一点教训的。

  庭审中,朱某某首先对公诉书中,朱某某和彭某某在经营武校时发生矛盾,朱某某和付某某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决定投毒报复彭某某,把彭某某的武校搞垮的说法予以否认。

  朱某某表示,自己确实与彭某某存在矛盾,但并没有与付某某同谋以投毒的方式报复彭某某。

  “当时是付某某找到我,说彭某某不是人,想报复彭某某,应该是彭某某答应给付某某的待遇没有做到,之后付某某得知我跟彭某某也有恩怨,就提出我出点钱,也帮我一起教训教训彭某某。”朱某某说,其当时就询问付某某准备如何报复彭某某,“他说要投毒,我说投毒不行,就半玩笑话地说,你要有‘种’就把彭某某做掉。”

  至于朱某某与付某某之间曾存在500元的资金往来,付某某表示这是朱某某给自己做事情的定金,“朱某某答应我,事成之后给我五万,而投毒也是朱某某知情的。”对此,朱某某则称这500元是给付某某介绍学生到其学校就读的好处费,并再次否认与付某某曾共同谋划以投毒的形式报复,“我只想针对彭某某,对付某某说的也是做掉彭某某”。

  至于为什么潜逃,朱某某表示,因为此前跟付某某见过面,所以有些担心,此外由于他和彭某某的矛盾,有些关于他的“流言”。“当时亲戚都认为是我干的,我不想承担社会压力就潜逃了。”朱某某表示。

  据朱某某供述,在逃亡期间,朱某某曾写过十几封信,分别寄给和县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等,“我在信中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表示我跟这个案子没有关系,等将付某某抓获后,我就会回来自首。”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上,辩护律师为朱某某做了无罪辩护。

  受害者家属索赔共计700余万元

  在辩护阶段,付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付某某是为了朱某某承诺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投毒,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从轻处理的条件。

  朱某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朱某某没有犯罪动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朱某某授意或同意投毒,同时,事前付某某和朱某某没有商量、事中朱某某也没有参与,事后两人也无联系,所以也不构成共犯。此外,两人供述存在较大差异,证据均为言词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建议判处朱某某无罪。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两人为共同犯罪,并建议法庭以投毒罪对两人进行量刑处理。

  在刑事庭审部分结束后,法庭还对附带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七个家庭向两被告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

  对于受害者家庭的诉求,付某某表示无异议,但自己没有赔偿能力,而朱某某则表示愿意赔偿,但金额需要再讨论。

  根据庭审相关规则,在审判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同意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在两名嫌疑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责编:石慧
审签: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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