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枣庄这类人待遇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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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

  根据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枣指办发﹝2021﹞35号)文件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滕州市、市中区全自理人员标准由 2076元/年提高到 2305元/年,半护理人员标准由 3460元/年提高到3841 元/年,全护理人员标准由 6920元/年提高到 7682元/年。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全自理人员标准由 1860元/年提高到 2065元/年,半护理标准人员由 3100元/年提高到3441元/年,全护理人员标准由 6200元/年提高到 6882元/年。

  二、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176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14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由98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每人由140元/月提高到155元/月,三、四级每人由113元/月提高到125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由125元/月提高到140元/月,二级每人由109元/月提高到120元/月。

  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

责编:孙姝华
审签: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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