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威海伏季休渔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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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杨小禾 威海报道
4月2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并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山东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威海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伏季休渔开始前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山东省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伏季管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渔船转港批准制度,分类监管制度,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渔业执法协作制度,船厂巡查制度,海查陆处制度,集中看管制度,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远洋渔船监管制度,统一处罚标准制度,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行刑衔接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今年休渔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调整:除小型张网以外的定置作业渔船休渔时间延长;细化了对因特殊情况申请在省内外市或外省停港休渔渔船的确认、协商机制;新增钓具渔船监管规定,对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做了明确规定;新增“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规定,明令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行为;补贴政策有所调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拖网渔船在内的所有渔船均可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