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五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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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丹 通讯员 杨子君 济宁报道

  4月25日,济宁中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正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生态公司)

  被告:某省金正大农业有限公司(简称某省金正大公司)

  【案情摘要】金正大生态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6日,是“金正大”企业字号的权利人和所有人。系第3272039号“金正大肥专家”商标、第14631277号“金正大”商标专用权人。“金正大”、“金正大肥专家”在化肥生产销售领域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声誉度及影响力。某省金正大公司设立于2009年7月16日。某省金正大公司作为化肥领域的生产经营者,在明知原告“金正大”的字号、商标等标识的情况下,登记并使用与原告“金正大”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字号,在其生产销售化肥产品上、网站等处使用“某省金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某省金正大”、“金正大农业”等字样,金正大生态公司认为某省金正大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害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某省金正大公司与金正大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化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某省金正大公司应当知道金正大公司字号的知名度,仍注册含有“金正大”文字的公司名称,并在其网站及肥料包装上使用,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对相关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导致市场混淆,损害了金正大公司的竞争优势,该被诉行为对金正大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省金正大公司其生产销售化肥产品上、网站等处使用“金正大农业”、“某省金正大”等字样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金正大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决某省金正大公司停止使用“金正大”企业名称、停止侵害金正大生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金正大生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1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农资领域假冒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成本,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判赔因素,尤其是根据权利人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经营规模的事实,采用法定赔偿的方法,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200万元,不仅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同时有力震慑了农资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净化当地农资市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

  “育达”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系网站www.ydylqx.com的创建人和权利人。原告发现在网上搜索“育达医疗”时,经常出现一些类似原告的产品销售链接,但标注的联系电话非原告公司电话。后原告发现一个与原告网站几乎完全一样的网站““www.ydylqx.cn”,但该网站上的联系电话、邮箱和地址均不是原告的。对该网站进行备案信息查询,显示建设单位为被告山东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创建的网站域名与原告的网站域名极其近似,且被告该网站的首页中央以较大字体显示原告名称,网站内容展示了原告产品和荣誉,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该网站为原告所创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依法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打击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他人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裁判依法保护了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是打击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鲜活司法实践。

  案例三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梁山县某超市

  【案情摘要】2013年9月16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4076号的《作品登记证书》一份,确认其为“玩具—Jett(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13年9月16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4112号的《作品登记证书》一份,确认其为“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后2016年3月8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山县某超市销售的“超级飞侠书包”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享有的《玩具—Jett(飞机形态)》、《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整体形象、颜色搭配、身体各部分比例等都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奥飞公司享有《玩具—Jett(飞机形态)》、《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卡通形象分别与涉案美术作品玩具—《Jett(飞机形态)》、《玩具—Donnie(飞机形态)》,在整体形象特征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当对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慎性审查,如果由于自身能力原因,无法辨别,也应当从合法来源进货并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和清单做到防范于未然。本案中,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玩具—Jett(飞机形态)”、 “玩具—Donnie(飞机形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梁山县客都超市所售卖的“超级飞侠书包”其整体形象、颜色搭配、身体各部分比例等都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因被告无法提供正式的购货发票,法院对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四

  郑某、刘某、济宁某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刘某、济宁某制版印务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2019年5月14日,根据权利人代理人举报,济宁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对济宁市金城市场某物流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有大量《爱贝少儿英语》系列丛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经查,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加盟经营爱贝英语培训机构的便利条件,获取了正版爱贝英语教材。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单位济宁某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联系,由该公司为其盗印爱贝英语系列教材。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郑龙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为其印刷M系列、L系列教材及闪卡、测试卷等共计72012册,非法经营数额781774元。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经微信联系,通过安能物流、德邦物流,将盗版教材销往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共销售M系列、L系列教材、闪卡、测试卷等64824册,非法经营数额40368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销售英语教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济宁某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英语教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刘某、被告单位济宁某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判令济宁某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为公安部、文化部督办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是济宁地区有史以来涉及著作权犯罪数额最大案件,此案亦是公检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协作办理案件,所以对该案在审判环节的处理社会效果尤为重要,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积极推进了被告人对涉案著作权人经济赔偿,被告人亦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有效打击制裁了单位及个人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瀚霖公司)、王某某

  【案情摘要】受害单位拥有涉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经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委托鉴定为商业技术秘密。王某某为受害单位高管,其完全掌握该技术,并非法披露给瀚霖公司。瀚霖公司在明知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涉案生产技术的情况下,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瀚霖公司主营收入总额10.15亿元,毛利润总额2.5亿元。其中,出口销售额1.2亿元,毛利润总额1762万元。研发费用鉴证报告证实,受害单位投入的研发费用1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瀚霖公司明知王某某系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受害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瀚霖公司使用,并全面负责瀚霖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令瀚霖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五百万元;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瀚霖公司和被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济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以来影响最大的刑事案件。本案系单位与个人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涉及受害单位与瀚霖公司在全国各级法院进行的一系列专利、商业秘密等相关民事、行政诉讼,技术内容非常专业和复杂。本案的裁判,有效打击制裁了单位及个人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责编:王爽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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