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公布1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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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丁秀娟 通讯员 王希玉 聊城报道
4月25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并公布1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系“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人物—刑天侠”等。奥飞娱乐公司认为冠县某公司及其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刑天侠”形象的书包,侵犯了其公司的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冠县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人物—刑天侠”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冠县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书包上的形象与原告主张的“人物形象—刑天侠”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法院遂判决被告冠县某公司及其分公司停止侵权,并由冠县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二:“伊利”不正当竞争案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乳业龙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山东某食品公司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内蒙古伊利公司的字号“伊利”。内蒙古伊利公司认为山东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1993年至今获得国内外多项荣誉证书和称号,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伊利”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包装盒上使用的“伊利蒙”字号与原告企业字号“伊利”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原告的产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案例三:“
”“
”商标侵权案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等。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体上标有“好太太”字样。广东好太太公司认为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晾衣架产品包装在显著位置上使用的“好太太”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原告的“
”“
”商标近似,易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遂判决被告东阿县某厨卫用品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四:“铁盒阿胶”不正当竞争案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使用“东阿阿胶”牌阿胶铁盒包装,为推广该产品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产品连续多年销售排名高居前列,成为公众耳熟能详的商品。深圳市某食品商行在淘宝店铺内销售了与东阿阿胶公司“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东阿县某电子商务公司为该产品的委托加工企业,某药业公司为该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东阿阿胶公司认为某药业公司、东阿县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药业公司、东阿县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铁盒“东阿阿胶”牌阿胶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铁盒“东阿阿胶”的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阿胶块上使用了与原告铁盒“东阿阿胶”牌阿胶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被告某药业公司、东阿县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案例五:“
”“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系“
”“
” 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酸饮料等。达利食品公司在某超市购买的“乳酸菌”风味饮品包装上显示:委托商为山东某园食品公司、生产商为山东某食品工业公司、高唐县某食品公司、山东某田食品公司,产品上的“从佳尔”商标和厂商识别码属于山东某乳业公司,该产品包装上突出标注“达利园”字样。达利食品公司认为上述五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某园食品公司、山东某乳业公司、山东某食品工业公司、高唐县某食品公司、山东某田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共同生产了被控侵权饮品,该饮品上使用的标识“达利园”与原告主张的“
”“
”商标汉字相同、字形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近似,属于商标侵权。“
”“
”商标经原告达利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山东某园食品公司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达利园”登记为企业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误认为与原告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被告山东某园食品公司、山东某乳业公司、山东某食品工业公司、高唐县某食品公司、山东某田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山东某园食品公司在企业名称上立即停止使用“达利园”字样。
案例六:美术作品“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喜喜福气袋”“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多多福气袋”著作权侵权案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美术作品“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喜喜福气袋”“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多多福气袋”在辽宁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沈阳治图文化传媒公司认为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糖果盒包装盒上印制的童男、童女图案使用了沈阳治图文化传媒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其生产和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复制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沈阳治图文化传媒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唐县某购物广场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糖果盒包装盒印制的童男、童女图案,图案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多多福气袋”“招财童子-饕餮盛宴之喜喜福气袋”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有合法授权,被告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法院遂判决被告温岭市某家居用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七:“
”商标侵权案
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
”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等。河南添瑞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在其经营的餐饮店使用“天竹渔村”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内部,店面装潢、碗碟水杯、菜单纸袋、加热锅具、宣传标识上均使用了“天竹渔村”文字,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案例八:“Cabbeen”“卡宾”商标侵权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是“Cabbeen”“卡宾”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茌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注册了一家店铺名为“某女装专营店”的店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公司认为该店铺中出售的服装将“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Cabbeen”,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茌平县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某女装专营店”店铺销售商品时使用与原告被许可使用的“卡宾”“Cabbeen”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且商品类别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遂判决被告茌平县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九:“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侵权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聊城某果业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阿克苏苹果”标志,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聊城某果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聊城某果业销售的苹果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三个字,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遂判决被告聊城某果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十:美术作品“古代熬胶图”著作权侵权案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系美术作品“古代熬胶图”的著作权人,并将该美术作品中的图形注册为商标。东阿阿胶公司认为邵东县某大药房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古代熬胶图”的内容,该产品标注的委托企业为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受托企业为贡胶某药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公司、贡胶某药业公司、邵东县某大药房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邵东县某大药房销售的产品上的五人合作熬胶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古代熬胶图”第三部分五人合作熬胶图片相比仅多了一缕袅袅升起的烟雾,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仕女图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古代熬胶图”第四部分仕女图相比仅存在左右镜像的区别,故被诉产品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山东某阿胶制品公司委托贡胶某药业公司加工生产并销售涉案产品,邵东县某大药房销售该商品,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法院遂判决被告山东某阿胶制品公司、贡胶某药业公司、邵东县某大药房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