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过劳动仲裁的不招?依法维权岂成“职场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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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澎湃新闻、金羊网等多家媒体报道称,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招聘公告中提到,“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目前,该招聘公告已被删除,新发布的招聘公告中已然没有该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一条“其他不适于参与招聘的情形”规定。但,就此引发的热议没有停止。

  在新浪微博上,“不录用曾提出劳动仲裁员工是否合理”形成讨论话题,阅读量很快攀升至70万人次。有网友在微博中称,其实很多公司都会这么做,只是不像这家公司直接写到招聘公告里,毫不掩饰。更有网友无奈地调侃,是否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只能隐忍,以防留下“职场案底”?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写明,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显然,若有公司因劳动者曾申请劳动仲裁就拒绝录用,已经涉嫌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而且,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情况时,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阻止。笔者不明白,为何如此平常可见之事,会被有些企业当成洪水猛兽。是企业本身就有不合规之处,怕被员工提请劳动仲裁,还是企业曾遭遇过员工无理申请劳动仲裁,干脆“一拒了之”?但无论哪个原因,都不能成为搞就业歧视的借口。如果所有企业都这样效仿,还有哪个劳动者敢提请劳动仲裁?当法律成为摆设,劳动者权益不断被侵犯,最终损害的会是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正如有些网友透露的那样,个别企业是私下操纵不录用曾提请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会写在招聘公告中,应聘者即便遭遇这样的就业歧视也很难提供证据,维权存在困境。比如,上述企业新的招聘公告中将条款更改为“其他不适于参与招聘的情形”,是否包含申请过劳动仲裁就不得而知了。

  此时,监管部门的监管必须跟上。

  根据法律规定,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媒体记者在采访时,第一时间将电话打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就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的作用。如今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劳动行政部门有必要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确实有违法情况,责令整改,如果没有,也不失为一个普法的好机会。

  此外,对于入职后因为曾提请过劳动仲裁而被辞退的员工,除了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外,也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各级工会有责任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编: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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