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9人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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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危害触目惊心

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一大“杀手”

4月8日

临清交警大队

刑事拘留9名违法犯罪驾驶人

他们将面临法律严惩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强力惩治酒醉驾、交通肇事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月8日,临清交警大队刑事拘留9名违法犯罪驾驶人,其中:8名涉嫌危险驾驶罪、 1名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情回顾

 危险驾驶罪:

程某朋,2020年10月16日19时10分许,程某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清市先锋办事处蛤蜊屯至石槽南北路(石槽一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向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朋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程某朋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2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任某申,2020年3月13日15时30分许,任某申驾驶鲁AYA***号小型汽车沿肖庄至康盛庄的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崔楼村处,被临清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任某申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284.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郝某其,2020年11月16日21时00分许,郝某其驾驶鲁PA7***号小型面包车沿省道24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47线3公里+200米五里庙时,与前方同向的电动三轮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郝某其驾车逃逸。经对郝某其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22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刘某,2020年9月10日21时50分许,刘某驾驶鲁AW6***号小型汽车在临清市烟店镇拳厂村口处被临清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含量为:306.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刘某春,2020年05月08日01时许,刘某春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临清市站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先锋路口北50米处时追尾停靠在道路西侧的鲁P70***号轿车,造成刘某春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对刘某春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含量为:203.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刘某荣,2021年01月06日17时59分许,刘某荣驾驶鲁P79***号小型客车沿临清市省道25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88KM临高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冀ER3***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刘某荣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含量为24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舒某,2020年10月20日00时40分许,舒某驾驶鲁A7S***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23线200公里+500米燕园村处时,撞在停放在道路北侧的鲁PEV***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舒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含量为10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高某欣,2020年07月11日22时50分许,高某欣驾驶鲁PG1***号小型轿车沿烟店镇陈辛庄村由西向东行驶至村东头路口处左转弯时,撞在道路东侧房屋上,造成鲁PG1***号小型轿车及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高某欣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含量为13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程某,2020年11月15日14时许,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临清市省道520线自西向东行驶至42KM谭庄西2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律解读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违法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不仅会造成伤员留在现场错失抢救时机

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和更大的经济赔偿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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