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监管“卷烟化”有助提升控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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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

  3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的基本法规,是监管部门许可、监督的重要依据。工信部拟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参照卷烟规则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全面纳入监管范畴,释放出依法强化电子烟监管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明确监管属性,理顺监管关系,织密监管法网,提升监管效能和控烟效能。

  电子烟也是烟,大部分电子烟的核心成分是经提纯的烟碱即尼古丁。权威研究显示,电子烟中的尼古丁会让使用者上瘾,还会对发育中的大脑产生长期影响。电子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肺部功能,从未吸烟的青少年如果使用电子烟,未来去吸传统卷烟的可能性会增加一倍。目前国内电子烟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此前,对电子烟的危害认知一度产生了争议,与电子烟相关的产业链条、行业协会等宣称电子烟不是烟,是卷烟的健康环保替代产品,不仅无害,反而有益,有助于戒烟。受这种误导的影响,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放松了对电子烟危害性的警惕,甚至把吸电子烟作为一种时尚。直到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未成年人电子烟禁令”,情况才有所好转。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参照卷烟对电子烟进行监管,顺应了监管需求,符合监管规律。去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电子烟”包含在“烟”的范畴之内,在烟草专项监管法规中明确参照卷烟规则监管电子烟,能够实现法律关系的无缝衔接。这一调整也明确界定了电子烟的法律属性、监管属性,有助于统一社会共识,引导人们认清电子烟的危害性,营造管控电子烟的良性氛围。

  此外,从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角度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电子烟监管参照卷烟监管的标准,意味着对于电子烟企业来说,无论是在生产、批发还是零售环节,都必须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要纳入各环节的严格监管。

  而申请这个许可证,需要企业用自身实力、过往业绩、诚信经营情况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多方面信息说话。特别是从销售渠道看,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监管标准体系,意味着以往在“专卖许可”之外进行电子烟销售的渠道,将不能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一些移动商铺、无资质的小店、小批发商以及个人渠道,将逐渐从电子烟市场中“消失”。

  从这个角度看,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监管标准体系,也是要将电子烟销售纳入卷烟销售监管标准体系,以此规范现有烟草销售秩序,进一步规范电子烟销售行为。当消费者不能从无资质小店、电商、微商等渠道购买电子烟,而只能从有合法资质的专卖店、便利店购买,电子烟监管新规就可望从规范市场的角度,发挥提升控烟效能的积极作用。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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