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参保工伤人员权益 济宁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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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

  《通知》中明确了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确定原则和准入条件,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总量控制、全市统筹、协议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所辖区域范围内确定工伤定点机构,并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可自愿申请工伤定点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或康复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康复机构原则上确定1家,市直定点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工伤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康复取消定点区域限制,实现联网结算,互联互通。

  《通知》还明确规定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确定程序。今后,将制订、下发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相配套的《工伤保险结算办法》和《工伤保险医疗稽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济宁市工伤保险制度,夯实基础,为工伤职工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维护、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责编:赵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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