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检察“检力”大开,助力营造“两委”换届选举清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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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配齐配优“两委”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全面推进,意义重大。为保障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营造“两委”换届清朗环境,近日,菏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采取“三项举措”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实施法律监督,防止候选人“带病”进入选举。

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厘清全市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

与法院、司法、监狱等部门协作配合全面摸清全市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底数,深入派出所、社区、村委会,通过座谈、查阅档案、查看工作台账等方式,全面检查公安机关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进、管、出”各环节的监管情况,是否全面列管,监管是否到位、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等。

及时督促执行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剥夺政治权利规范执行

针对摸排存在的脱管、漏管、未建立专门执行档案等问题,依法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执行机关和基层组织部分人员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认识不足等问题,深入社区、村居开展普法宣传100余场次。

主动对接“两委”换届办,助力“两委”换届顺利进行

将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名单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告知“两委”换届办,有效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进入村(社区)“两委”任职,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效保障基层组织集中换届选举的公正、合法、有效。

村(社区)“两委”换届是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改革发展大局。菏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开展好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工作,为“两委”换届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小贴士

1.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三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如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3.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检察机关有何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执行情况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畴。

文字:李艳琳、崔朋

编辑:吴宝杰

审核:孙世斌、张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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