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换届选举有序 刑事执行检察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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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近日,商河县检察院到全县各镇街派出所开展剥夺政治权利专项检察活动,对当前主刑已执行完毕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了全面清查。

检察官进行全面清查

活动中,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检察、查阅档案、个别抽查等方式,检察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检察建议。

下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把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内容,通过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安全稳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呢?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鲁小检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来源丨商河县检察院

文图丨周古玥、贾菲菲

统筹丨王蓉蓉

编辑丨刘璠

审核丨王韬、闫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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