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推动 遗嘱信托面临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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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樊融杰
近日,信托行业龙头中信信托在业内首推“信托+遗嘱”服务,将其较为成熟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服务模式和遗嘱结合,客户在中信信托设立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后,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名下遗产在其身后追加进入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
近年来,通过“遗嘱+信托”以及“遗嘱信托”的模式安排财富传承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特别是随着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遗嘱信托”又一次成为关注热点。
《民法典》推动遗嘱信托发展
相关分析指出,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继承篇中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后续遗产管理和继承专业化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助推“信托+遗嘱”服务模式的现实落地。
此外,有研究报告也指出,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明确指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会提高遗嘱信托的存在感,甚至会反过来促进《信托法》、尤其是遗嘱信托乃至民事信托的立法完善和细化。
相关研究资料显示,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即委托人为实现对身后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将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
在2001年生效的《信托法》中,遗嘱信托就曾被提及。
在今年2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的“遗嘱信托研究”中(以下简称《研究》)指出,一方面,遗嘱信托受益人法律地位清晰,权利明确;《信托法》赋予遗嘱信托受益人避免因自身债务问题而被执行所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另一方面,遗嘱信托受托人受到法律有关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约束,履行忠实、谨慎义务,在相关规范下依其能力为受益人谋求。
虽然有相关法律支持,但遗嘱信托却发展缓慢。直至2018年,信托公司开展遗嘱信托业务才取得了零的突破。
有分析指出,单纯的遗嘱信托由于缺乏有效的跟踪执行和专业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争议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过去20年间遗嘱信托在我国发展有限。
《研究》指出,我国《信托法》涉及遗嘱信托的是第8条、第13条,其他条文并未就遗嘱信托的情形作出相应的细化规范,可以理解《信托法》其他条文也适用遗嘱信托,但事实上,遗嘱信托相较于生前信托而言,具有其独特性,有些规范并不完全适用。这样的法律设置导致遗嘱信托虽有法律认可,但实践中并不易操作,且与民法、税法等法律衔接不紧密,甚至偶有冲突,致使遗嘱信托这一被国际承认的财富传承工具无法在我国得到有效运用,其制度功能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
前述分析认为,近几年虽有个别遗嘱信托案例在我国初见端倪,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其部分效用,但是能够突显出遗嘱信托主要特性的管理制度体系还是没能从真正意义上形成,遗嘱信托的发展仍有漫漫长路要走。
或成行业转型重要抓手
《研究》显示,截至2020年6月,在参与调研的49家信托公司中,仅有3家信托公司开展过遗嘱信托相关业务,发展遗嘱信托成为了行业的呼声。
有行业分析指出,发展遗嘱信托,是发展服务信托、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的行业需求;也是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增加公众与社会组织对信托行业的信任与认知,提高信托行业的健康形象与社会认同。
伴随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包括信托业在内的金融行业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以遗嘱信托为代表的服务信托必将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转型方向与业务抓手。
除适应转型要求外,推动遗嘱信托发展对信托公司来说,也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研究》指出,作为服务信托的重要组成,财富传承的新兴方式,遗嘱信托的重点是资产的传承、隔离和保值,是财富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遗嘱信托的拓展可助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在提高和体现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的同时,带动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从单一销售向真正财富管理升级转型。
其次,遗嘱信托业务拓展的战略意义在于开发和维护高净值客户。通过与银行、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渠道合作获取高端客户资源,对扩大客户群体和提升信托公司市场品牌价值意义重大。
最后,遗嘱信托业务战略意义还在于可培养信托公司不同领域专业人才、稳定财富团队。通过遗嘱信托服务过程中的架构设计、法律咨询、税收筹划与资产管理策略,培养和提高财富人员综合能力等。在市场竞争中提升理财师团队核心竞争能力,助力信托公司增加对财富专业人才的吸引力。
从长远来看,遗嘱信托是服务信托的创新方向,能够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加强家族信托的传承功能,应当作为信托公司持续探索的战略方向。遗嘱信托服务能力也可充分体现受托人的专业水平,有助于信托公司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提升品牌形象与企业口碑。
在提及如何更好地开展遗嘱信托时,《研究》表示,应尽早明确遗嘱信托业务规范,细化遗嘱信托资格准入,推动遗嘱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修改完善相关税制,加强遗嘱信托文化宣传与打通实务环节的衔接与适用,力争将遗嘱信托的价值与功效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