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古树上刻字且不改正 拟最高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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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获悉,省自然资源厅在原省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不罚清单”和“免罚清单”,修订完成《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征求意见。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共涉及事项239项,其中,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将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经责令不及时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挖树木,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济南时报 记者:张晓园)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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