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出台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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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元迪 临沂报道
3月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现场获悉,《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1月30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临沂市人民政府令31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湿地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目前全市已建有国家湿地公园10个,省级湿地公园12个、省级重要湿地9个,申报国家重要湿地1处。湿地总面积57640公顷。《办法》结合临沂市湿地保护实际,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增强了湿地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宣传奖励和违法行为举报等。第二章规划与认定,主要规定了湿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及湿地名录管理。第三章保护和利用,主要规定了湿地保护的形式、湿地的建设与修复、利用湿地的合法性及禁止性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湿地的管理登记工作以及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立足全市实际,着力解决湿地保护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明确各级职责,完善湿地保护分级体系。《办法》理顺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补齐了湿地保护监督管理短板,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职责,推动临沂市湿地保护法治化、规范化。第14条规定,“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第38条,明确了管护单位对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具体职责。
提升保护强度,为湿地保护划定红线。为遏制临沂市湿地资源面积减少、功能退化趋势,为保持生态安全、维护基本生态平衡提供法律保障。第12条规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三)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26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