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惠民县市场监管在行动:维权篇】依法维权有保障 不合理收费要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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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君彩 见习记者 段峰 通讯员 杨洪畔 滨州报道

  【案情简介】吴女士系惠民县何坊街道某小区的业主,2014年购买该小区的房屋,至2021年1月份未装修为毛坯房,物业要求其缴纳2018年至2021年1月份的物业费按照每年物业费的80%进行收取,认为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惠民县何坊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到该小区核实情况。经何坊所执法人员核查,该物业公司在未对物业公司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物业管理经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021年1月8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物业费自2018年7月1日以后按照百分之六十收取。为消费者处理完毕后,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消费提示】《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责编:李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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