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新版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月实行

··

  从4月1日起,烟台市实行新版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之前的管理办法,此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进行明确界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等。对于社会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昨日下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烟发改价格〔2022〕7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烟台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根据停车场属性和经营性质等,我市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定价的国有景区、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事故停车场等。

  对于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以所在区域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在停车场内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公示牌实行“红蓝”牌管理

  按照《通知》,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停车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更加优惠停车政策。

  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各类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

  其他依法实行免费或优惠停放的,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各停车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停车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倡导实施政府指导价使用蓝色收费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红色收费公示牌的“红蓝”牌管理政策。对因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标明车位信息,致使车辆进场后无停车位的,不得收停车服务费。

  据悉,《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责编:刘倩荣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