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罚款1万元!即墨通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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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即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常驻协作单位徐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证,现场进行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并限期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即墨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徐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编: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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