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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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案例一
【基本案情】平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23日通过“智慧安监危化系统”烟花爆竹视频监控模块对平度市某日用品商店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店于2024年2月16日11时21分和2024年2月17日9时15分出售名为“小金鱼”的烟花爆竹制品(摔炮)。经调查,平度市某日用品商店未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无法提供“小金鱼”的进货票据,系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该零售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要求。
【处罚结果】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销售有品名为“玉树银花”的烟花爆竹制品、品名为“黑蜘蛛”的烟花爆竹制品、品名为“精品双响”的烟花爆竹制品、品名为“喷花”的烟花爆竹制品和品名为“二踢脚”的烟花爆竹制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系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该零售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要求。
【处罚结果】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8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柒元整(¥:207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