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意见: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最高罚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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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济南报道

  7月30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条例(草案)》提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条例(草案)》共8章43条,主要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的原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与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循环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生活垃圾四分类,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条例(草案)》参照国家最新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及时规劝、制止。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注明确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企业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分散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本省实行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集中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易腐烂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减少农村生活垃圾外运处理量。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区域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条例(草案)》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目前,在省级层面,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福建、河北、海南等省级人大已制定出台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济南、泰安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责编:付兴帅
审签: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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