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1700元就被“限高”?一点不冤,还有人欠500多元就列入了“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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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一批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其中一名31岁女子的执行标的为1700元,法院公开其照片征集财产线索,引发热议。欠这么点钱也值得“限高”?公开照片算不算侵犯隐私?“限高”了就是“老赖”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
“有些人觉得欠几千块不至于动用‘限高’,这其实是对执行制度的常见误解。”李泽瑞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的触发条件只有一个,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律条文没有设置最低金额门槛。“无论标的多少,只要没有按期履行,法院依法就有权采取限高措施。”他还指出,金额小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具备清偿能力;明明有能力却刻意失联、拒不履行,限高反而更具正当性。
对于“公开被执行人照片是否侵犯隐私权”的疑问,李泽瑞表示,“法院的公示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公开当事人肖像,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样赋予法院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职权。“公示照片的核心目的是准确识别身份、征集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义务,属于法定职责的必要范畴,并不构成对隐私权与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他也提到,执行公示并非毫无边界,各地法院普遍遵循“必要最小”原则,通常仅公开姓名、年龄、肖像及部分脱敏的身份信息,不会披露详细住址、私人联系方式等纯隐私内容,兼顾执行效率与人格尊严的平衡。
事实上,小额债务被采取执行惩戒措施的情况并不少见。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名单中,有两个人因纠纷分别拖欠554.96元、565.52元物业费成“老赖”。判决生效后,二人拒收文书、拒绝应诉且拒不履行,经多次督促无果后被纳入失信名单。2024年内蒙古多伦县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标的额为3521元,在划拨2458元后仍余1063元未还,因被执行人失联,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高”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完成履约。
此外,李泽瑞还特别厘清了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限高’并不等于成为 ‘老赖’”。他介绍,“限高”是消费行为限制,门槛是“未按期履行”;失信被执行人通常被称为“老赖”,须符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限高令等法定情形。不是所有被“限高”的人都是“老赖”,但“老赖”通常会被同时“限高”。“限高”一般至履行完毕、提供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情形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有期限和删除条件。
李泽瑞提醒,被“限高”者仍享有法定权利,只是部分信息依法让渡;第三人擅自加工传播、借机辱骂等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此外,欠款还清后,“限高”不会自动消失,需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材料、走解除流程。
来源:央广网
记者: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