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刊发王体功检察长理论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刊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体功理论文章《围绕指控提升案件事实撰写能力》。

  围绕指控提升案件事实撰写能力

  王体功

  起诉书事实既是检察官履行诉前主导责任的结晶,也是履行指控犯罪证明主导责任的基础。围绕更好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起诉书事实撰写本领。

  一、以犯罪构成为指导,合理匡定案件事实

  “七何”要素(何人、何故、何时、何地、何行为、何对象、何结果)是司法实践对案件事实叙述要点的提炼。“何人基于何故,于何时、何地,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何种行为,造成何种结果”的叙写方法是讲述案件“故事”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以犯罪事实发生、发展的顺序展开,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和阅读习惯。然而,起诉书的指控犯罪功能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要区别于单纯的“讲故事”。否则,不但无法让法庭明确审判对象,而且不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实践中因指控事实不明确导致法院更改事实或改变定性的屡见不鲜。为了在起诉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之间建立更加准确的映射关系,充分提示审判对象,必须在犯罪构成指导下合理匡定案件事实的范围。

  一是以犯罪构成为指导,明确事实叙述重点。1.对于关系罪与非罪的事实要重点叙述。如,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对被告人醉驾路线、行使距离、被抓获地点要描述清楚,以便于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2.对关系此罪彼罪的事实要重点叙述。如,在放火案件的叙述中,对被告人动机、目的、主观认识、具体行为、现场环境等要描述清楚,以便于区别是放火行为还是失火行为。3.对于关系加重犯罪构成或量刑规则的事实要重点叙述。如,对于强制侮辱案件,对被告人实施强制侮辱行为的手段、场所及现场情况要描述清楚,以便于判断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侮辱行为。

  二是以犯罪构成为指导,对案件事实删繁就简。要在犯罪构成的指导下,按照七何要素写法,紧紧围绕定罪量刑来叙述案件事实,把那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情节删减掉,避免叙述拖沓、重点不明。比如,被告人心理活动内容、犯罪预备及犯罪过程的具体细节可通过法庭调查活动体现,无需在起诉书中叙述。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起诉书描述被告人作案前状态“当晚,被告人辗转反侧,夜不能寐”的内容可以删掉;描述犯罪过程时称“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正在驾驶室睡觉,于是左手打开车门,右手持刀朝其面部猛砍数刀”的内容,可以简化为“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在车内熟睡,遂打开车门,朝其面部猛砍数刀”。

  三是以犯罪构成为指导,通过事实描述表征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行为成立犯罪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对多姿多彩犯罪事实共性内容的提炼,是认定犯罪的理论模型。某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是特定的,但却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在对犯罪事实叙写时,要区分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描述与对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论证,避免直接用犯罪构成表述案件事实。比如一起受贿案件的起诉事实是这样叙述的:“被告人郑某在任某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低于市场价12万元的价格购得住房一套。”上述事实虽然是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来叙述,但对于受贿过程、受贿对象的性质、行贿方的具体情况等均未讲述,已经不是在叙述案件事实,而是在给被告人定性。不仅如此,因对案情描述过于简单,以至于无法判断行为性质到底属于低价购房式受贿,还是监守自盗式贪污。

  二、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呈现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在犯罪构成的指导下按照七何要素的写法,基本上可以把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叙述清楚。同时,有些案件的发生,还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比如因婚姻家庭纠纷、宗族纠纷、债务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案件。如果对这些因素避而不谈,不仅影响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还会影响当事人乃至社会大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服程度。所以,办案人不仅要关注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也要关注“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 。通过全面、准确的叙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与非关键事实、核心事实与边际事实,让事实描述更加立体、饱满。

  基于此,对于以下事实,应当在起诉书中予以叙述:案发前邻里之间的长久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债务纠纷、家族矛盾等案件的前因。除此之外,在事实叙写中,还有以下情节也应予以妥当表述:一是犯罪事实之外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归案情况、检举揭发的情况;二是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如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影响量刑的情节。

  需要说明的事,对于案件前因的表述也要因案而宜。对于已经查清且对案件处理影响较大的前因,应当具体叙写;对于证据只能证实轮廓而不能证实具体事实的,以概述为宜。比如,在一起双方家庭间发生的互殴案中,双方均称多年来遭受对方欺侮,但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对错。因此,在叙写案件前因时,起诉书用了“两家素有矛盾,积怨较深”的表述,而未对案发前两家矛盾纠纷具体描述。

  三、以精当语言为妆 ,准确描述案件事实

  古人常用“蹙金结绣”来形容文章精美,结构严密。事实上,文章亦如人之妆扮,精当的语言无疑给起诉书添光增色。

  一要仔细斟酌相近词语,避免歧义。准确是对案件事实叙述的第一要务。“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对案件事实叙述的任何一点含混,都可能为错误的理解埋下祸根,都可能因理解上的分歧或错误给工作造成被动。比如,“指使”“授意”“唆使”“煽动”“怂恿”所表达的含义或教唆的程度并不相同,因而影响对教唆者地位、作用的判断。又如在描述犯罪工具时存在“木棍”“木棒”“镐把棍”不加区分、“匕首”“刀子”混用的情况;在认定伤害行为时,也经常存在“捅伤”与“刺伤”、“割伤”与“划伤”的分歧。

  二要尽量用叙述性词语,避免评价性语言。一是避免使用带有明显褒贬色彩、道德评价、人格臧否等感情色彩强烈的语言,如“密谋”、“咆哮”、“故伎重演”、“气急败坏”等要慎用。二是避免使用修饰性词语。如 “公然持刀朝被害人某某腹部捅刺”中的“公然”就属多余;再如“被害人多次污言秽语辱骂被告人”,可描述为“被害人多次辱骂被告人”。三是避免直接使用刑法条文中对犯罪构成的直接表述或者与罪名相同的词语,如“诈骗”、“盗窃”、“抢劫”、“强奸”等 。

  三要尽量用书面用语、规范用语,避免口语、俗语。起诉书的公文书性质决定了叙写案件事实要用规范、得体的语言。比如,起诉书表述“被告人拔出刀子吓唬被害人”就不甚妥当。一方面,“吓唬”是口语化表达,在起诉书中出现不庄重。另一方面,用“吓唬”一词来描述案件当时的情境也不准确,如果当事人处于正义的立场,则应该用“警告”;如果处于非正义的立场,则应该用“恐吓”“威胁”等词语。再比如,对毒品的表述要用规范名称,要以“甲基苯丙胺”代替“冰毒”,以“氯胺酮”代替“K粉,等等 。

  四要表达到位,避免为过分追求“白描”或“书面化”以致词不达意。“恰如其分”才是起诉书表述最高境界。有些时候,带有一定感情色彩的词汇更能准确表述案件事实。比如,对于四处流窜作案的入室抢劫团伙,用“窜至”一词更能准确表达该犯罪团伙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的特点。这样的写法不仅符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也符合善良公民对检察官正义立场的期待。再比如,在描述该团伙深夜入室行抢时,用“潜入”室内就要比“进入”室内更准确。

  最后,适当运用成语或“四六短语”增强文书精炼性、可读性。“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决策者更容易被生动的信息所影响”。“相对于平淡的信息而言,对事件生动的描述可以提高人们对其发生概率和频率的判断”。如“被告人陆某自感受辱,回家叫上其夫被告人王某再回会场,并提议带上刀子以备打仗使用,王某欣然应允。”该叙述文辞洗练,内容丰富,句中“自感受辱”“再回会场”“以备打仗使用”“欣然应允”用的恰到好处;而“叫上”一词虽是口语,却比“要求”“纠集”等更能反映当时情景,可谓精当。

责编:单建伟
审签:李丽娟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