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高达2100余万元,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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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桂林 青岛报道

  2023年2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厂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经核查,涉案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数额高达2100余万元,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情形2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附件1《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十四条【涉嫌非法经营罪】第(二)项“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相关责任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市公安局移送,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释义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是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考虑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不完全一样,涉及安全保障问题,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的犯罪包括:涉嫌非法经营罪;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危险作业罪等。

  

责编:侯祥家
审签:苏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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