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市南区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作业 企业被罚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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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近期,市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和接诉检查企业的过程中,查处了1起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发布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市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电工高压电工证已于2023年9月4日到期,但该单位配电室运行记录表中记录,此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过期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仍从事高压进线柜的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变压器温度、二次侧开关柜电压的巡检工作。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采集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配电室运行记录表等相关证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97项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