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类困难群众保障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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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效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0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8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64元。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9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4元。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分三档。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高新区、开发区为每人每月699元、349元、211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北海新区为每人每月626元、313元、189元。

  3.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75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00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4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63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77元。

  4.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20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1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3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1元。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传递党和政府爱民之情、惠民之政、利民之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责编:杨倩倩
审签: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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