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公布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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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常明清 聊城报道

  住房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近日,《东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东阿县为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积极提供政策支持,逐步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不断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可以说是下了大力气。

  自《实施细则》印发以来,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但也有部分群众对《实施细则》各项细则把握不透。保障范围是什么?公租房的申报条件及申请流程是什么?公租房资金来源在哪?东阿县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情况是什么?今天就让记者带大家来解答群众的各项疑问。

  保障范围是什么?何种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一)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县城区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且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县城区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且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县城区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低于90%,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县城区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在当地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毕业8年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在本地无住房、稳定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公租房的申报条件及申请流程是什么?

  县城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两年以上实际居住;单身(含离异)申请的,年龄需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三)申请家庭机动车辆购置价格、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和各类非住宅类房屋总价值低于100000元;

  (四)申请家庭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五)按照规定应当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条件:

  (一)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满两年,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八年;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县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未租住公房、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按照规定应当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城区以外的户口且在县城区实际居住,非本市户口的需取得《居住证》;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县城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或累计满两年;

  (三)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单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由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二)审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查;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保障对象,并予以登记;

  (五)实施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东阿县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材料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工商注册信息;

  (五)家庭成员车辆信息;

  (六)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在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九)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用(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七)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八)家庭成员工商注册信息;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在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十一)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十二)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六)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七)家庭成员工商注册信息;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在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十一)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租房资金来源在哪?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出的公租房补充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的建设、收购、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资金;

  (四)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五)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政府管理的公租房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支出;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及时足额收缴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的收入和支出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东阿县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情况是什么?

  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公租房的需求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并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合理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含新建商品住房、城镇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租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新建公租房,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公租房规定的,纳入当地公租房建设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成套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符合集体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为主,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公租房建设。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公租房建设(筹集)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租房建设(筹集)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公租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租房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责编:迟 晨
审签: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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