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问答:政府采购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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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供应商投标报价为采购预算价 45%左右,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我们提供了相关说明,因为我们与生产厂商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供货物直接从厂家进货,没有中间经销商的环节,从而在供应价格方面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但是,专家还是把该供应商投标废了。专家如何认定低于成本呢?

小编查询了资料,为您汇总如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等部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

相较而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低于成本进行认定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证明是否具有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但是,不存在由评标委员会对“低于成本”进行认定的说法。

(文章来自: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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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俞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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