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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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2024年4月,西海岸新区应急局在核查关于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举报时,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甄某某,该公司一直不予配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改正,但该公司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之后仍拒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7号第1档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甄某某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职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5条规定的职权,包括: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赋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监督检查权利,是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

  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包括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满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提出的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设施、设备,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等属于检查职权范围内的合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编: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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