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岗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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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5年1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崂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徐某某未按照规定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解读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并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了特种作业的范围,同时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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