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烟台高新区检察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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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记者从烟台高新区综合管理部获悉,近日,烟台高新区检察院对郭某某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烟台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2021年9月22日20时许,家住烟台高新区某小区12楼的被告人郭某某因对楼下游乐场儿童玩耍吵闹心生不满,开窗向楼下抛掷一装有半瓶水的饮料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警示和教育他人,高新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链接: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编:屈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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