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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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餐饮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餐饮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餐饮收费“应标清”

  (一)收费标准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通过价目表、点菜单、展示板、电子屏或点菜小程序等清晰可查的方式,完整公示所有菜品、份量、套餐、主食、酒水、饮品、纸巾等商品用品,以及加工、打包、外送、包间使用等服务的收费单价、计价单位。

  (二)主要食材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点菜区、大厅等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各式菜品的主要食材种类,包括每个种类的数量及重量。示例:“海鲜蒸汽锅(主要食材:鲍鱼5只、活大虾8只、扇贝10个)”“海鲜疙瘩汤(主要食材:蛤蜊、虾仁、海蛎子)”。

  (三)时令菜价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及时更新海鲜、果蔬、河鲜等时令菜品价格,通过价目表、电子屏、现场公示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日最新价格,严禁使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

  (四)食材属性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对价格较高或易引发争议的名贵海鲜,额外备注产地、养殖方式、品级、规格等关键属性。示例:“海捕蟹或养殖蟹(产地:黄海,公蟹4两/只)”“海参(野生或养殖,50g/头)”“黄花鱼(野生或养殖,250g~260g/条)”。

  (五)加工费用应标清

  生鲜食材需单独收取烹饪加工费的,餐饮经营者应分别标明生鲜食材单价、计价单位及加工费标准。示例:“鲜活龙虾 268元/斤,蒜蓉蒸加工费 50元/份,清炖加工费 30元/份”。

  (六)额外费用应标清

  在菜金外拟加收的服务费、茶水费、包间费、一次性餐具费、纸巾费等,须在价目表、点菜单醒目位置逐一列明收费标准,并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口头告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在公示的菜品、酒水、服务等标价之外,擅自加价收取菜金、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

  (七)套餐内容应标清

  提供年夜饭、婚宴、旅游团餐、商务套餐等各类套餐的,需明确标注套餐总价、适用人数,并逐一列明所含菜品、商品、用品的名称、份量、规格,注明是否加收服务费、包间费等其他费用,不得模糊套餐构成。

  (八)外卖价格应标清

  通过网络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在平台店铺页面清晰公示餐品信息、食材原料、加工环境、品牌资质以及菜品、饮品、商品、用品的价格、份量、规格,以及打包费、配送费、配送范围等收费标准。

  (九)价格优惠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开展降价、打折、团购、满减、优惠券等促销活动时,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标明优惠菜品/套餐、优惠价格、优惠期限、使用条件、消费限制、适用时段等详细信息,不得隐瞒优惠的限制条件。

  二、餐饮收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模糊标价规避义务

  不得使用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标示不清的价目表、点菜单;不得用“时价”“面议”“均价”等模糊表述,规避明码标价法定义务。

  (二)不得弱化不利价格条件

  不得通过不标示、模糊标示,或以细小字体、隐蔽位置等方式,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如限制条款、附加收费)。

  (三)不得虚假标价误导消费

  不得使用与实际菜品不符的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图片、视频、文字等媒介标注价格相关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诱骗消费者消费。

  (四)不得采取价格欺诈手段

  不得设置“阴阳菜单”“两套价格”;不得低标高结、先低价诱导后加价,或通过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欺诈消费者。

  (五)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门槛

  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金额,不得通过包间费、指定套餐、最低点餐标准等变相方式设定最低消费。

  (六)不得擅自增设团购限制

  消费者核销团购券、优惠券、代金券时,经营者不得临时增设使用条件、缩小使用范围、提高消费门槛,变相抬高消费价格。

  (七)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降低已承诺的菜品质量、份量、规格,或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八)不得借旺季哄抬价格

  不得在节假日、旅游旺季、重大活动等时段,利用市场供需紧张关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扰乱餐饮市场价格秩序。

  请各餐饮经营单位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仍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投诉受理电话:

  日照市消费者协会

  2026年5月23日

  

责编:赵洪芝
审签:孙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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