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鲁生|推进民间文艺版权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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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民间文艺,是中华文明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瑰宝,也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的试点工作,将切实推动民间文艺版权资源流动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开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的新思路、新格局。

2022年以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在全国开展“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切实推动民间文艺版权资源流动和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提供实践支撑和依据。当前,第一批4个省级试点、第二批8个市级试点,是探索发展的先行者。在试点探索过程中,需进一步聚焦民间文艺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关键问题,充分总结民间文艺资源禀赋发挥、民间文艺版权领域国际对话交流和实践互动方面的成效与经验,研究发展方向和发展方法,把握实现目标的关键因素,分析存在的障碍和不足,提出调整的方法,明确其中的原因和规律依据,推广实践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优秀做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助力护航。

深刻认识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意义

从国家层面看,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涉及国家文化安全。如果本土保护和发展不足,将造成手工艺资源流失,不仅使手工艺本身包含的民俗、审美等文化凝聚力被消解和替代,甚至可能使本土的文化样式沦为其他价值观传播的媒介和工具,导致传统文化样式的“空心化”,危及国家文化安全。所以,问题不在于花木兰、功夫熊猫、《三国演义》等中国文化元素经国外影视再创作赚取了多少票房,而是经过其创意和传播,原本经典的中国传统文化形象已经被置换植入他国的文化价值观。西方的强势文化和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心理、价值判断植入中国传统的、经典的文化样式,发挥其教化、审美、消费功能,在表层的娱乐传媒之后实现的是一种心理渗透,并进一步导致弱势文化的自我边缘化。就此关键是加强本土文化资源的应用和核心价值理念的传播与推广。

从地方发展层面看,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关系原产地民间文艺群体的发展权益。以民间文艺中传统手工艺的发展为例,品牌意识仍较为薄弱,尽管入选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的项目达上万项之多,但相关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占比极小。由于缺乏由工艺质量体系监管、地理标志认证等组成的品牌建设和保护,导致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破坏传统手工艺的原生性、真实性,损害相关地域手工艺生产者、手工艺团体的品牌权益,制约手工艺发展。

从个体层面看,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关系民间文艺创作者和生产者的权益。从具有生产属性的民间文艺内容看,缺乏相关版权保护,民间文艺的持有者、生产者往往处于相关产业链的末端,沦为贴牌代工的工具,个体的经济权益不能有效维护。同时,直接影响创新发展的动力,在传统基础上融入时代生活和个体创造力的原创性传承与发展将受到影响。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科学合理的版权保护是重要环节。从具有普遍的文化意义上的民间文艺内容看,目前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仍然存在社会参与度较低、衍生创作不够、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以外的其他传承传播活动物质激励不足,需要进一步确立民间文艺作为特定地区、社群、族群、民族人民共同财产的权利客体属性,如此,相关部门才可以从权利主体的授权中获得更为宽泛的包括财产性质及人身性质的权利,从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充分把握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难点和重点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既具有广泛性也具有针对性,要把握艺术审美和社会文化的核心价值。“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工艺、民间信仰与民俗事项等众多门类。其中,民间文学的核心知识是原创与内容,民间艺术的核心知识是表演与形象,民间工艺的核心知识是造型与技艺,需把握民间文艺版权的核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版权的自然人个体享有和群体独享问题、版权期限等相应要素和维度界定等,需进一步研究把握。如相关研究者指出,现代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对私人知识财产权利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归属上通常具有群体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厘定内在的区别和联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具体权利配置等维度与其他版权作品具有差异性,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此外,由于部分国家习惯对他国民间文化遗产进行免费开发,以及部分国家的公法保护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在国际领域推行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需要突破一定障碍。

因此,要进一步把握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重点,统筹几种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既要通过版权保护维护和促进民间文艺的传承、创作与发展,有效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并维护其权益,同时,要尊重民族、社群的共享权益,通过群体赋权保证群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二是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传承与衍生的关系。在明确许可、禁止维度的前提下,在保护的同时,明确赋权衍生的机制。如相关研究者提出,复制、发行、表演、传播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应当同时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人与衍生作品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等。三是要处理好国际保护与传播的关系。既要在最大程度上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文化安全的坚实屏障,也要积极开创对外文化传播话语体系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文明交流互鉴的新局面。通过成立民间文艺版权国际组织,促进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政策协调,促进对话交流、资源配置、市场融合,形成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加公平的合作关系。建议各试点地区应拓宽视野,提高站位,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高度,全面深刻认识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国内立法与国际推广联动,在文化交流互鉴中主动担当,以中国版权立法奏响中国文化之声,寻找国际合作的利益契合点和增长点,通过系统化、高层次的孵化政策与其他国家形成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广泛搭建国际版权孵化基地、贸易基地、国际平台等,促进国际间民间文艺的授权、开发与应用,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全球性的民间文艺创新学院,开展国际间的民间文艺版权贸易,增强国际话语权,提升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

深入探索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方法

以民间文艺中的传统手工艺为例,在版权保护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深化。一是重视加强本土文化资源的挖掘应用与传播推广。将地方特色文化,发展成为有世界标识度的民间工艺品牌,如安徽的“竹文化”、福建的“漆文化”、山东曹县的汉服等。二是与乡村振兴相融合。乡村是民间工艺文化的富集地,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将民间工艺品牌打造成为当地乡村振兴、民生消费的社会品牌。通过版权的保护与管理等,促进乡村文化产业的集群化、协同化、融合化、高端化发展。三是加强地方行政立法工作,针对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特点的民间工艺,制定版权保护办法。致力维护地域民间工艺生产者、民间工艺团体的品牌权益。进一步完善政府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版权服务托管平台与国际贸易孵化平台,培育提供版权保护和促进的中介机构,加强原创设计市场保护。四是延伸价值链,加大跨界融合,提升产业层次。通过版权将地方民间工艺品牌拓展到文化旅游、时尚产业、数字内容、智慧城市建设等新兴产业中,建立以民间工艺为核心的“产权银行”,通过民间工艺流程交易、作品交易、产权交易、艺术授权等服务内容的设立,改变民间工艺行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激活民间工艺的版权价值,实现高质量发展。五是加快开展国际版权贸易。培育一批高版权价值、附加值的“民间工艺产权”和主导产品,成立民间工艺版权国际组织,在国际上开展产权交易、产权国际交流服务、产权成果转化、产权托管与拍卖、产权评估等多种产权国际贸易。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试点工作使命光荣,在中宣部和国家版权局领导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将和社会各界一道不懈探索,共同在国家层面,维护文化安全;在地域、群体层面,保障品牌权益;在传习者、传承者、劳动者个体层面,保障公平贸易;在国际层面,推动国际组织的建立,讲好中国版权故事,发挥民间文艺版权价值,携手开创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全球治理新局面。

(文/潘鲁生)

本文刊发于《中国艺术报》2023年8月25日第2版

作者简介

潘鲁生|推进民间文艺版权立法与实践

潘鲁生,艺术学博士,国家二级教授。现任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山东省文联主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誉院长。兼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设计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工艺美术艺委会主任、中国国家画院院委。系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中国文化名家暨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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