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出租汽车营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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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恢复出租汽车营运的通告

  按照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要求,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市民出行需求,经研究决定,自4月12日起,恢复主城区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现通告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和实施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加强对驾驶员疫情防控知识的培训教育。要按照《山东省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方案(第十版)》及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要求,如属地防疫政策有特殊要求的,按属地政策抓好落实,组织落实从业人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通风等工作。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运营服务,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消毒用品。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要熟悉防疫知识,每天上岗前要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加强个人清洁卫生,运营服务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身体出现异常要立即停止运营并按要求就诊,同时向所在公司报告。

  三、恢复运营服务的出租汽车必须证件齐全有效;必须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设施设备必须正常;必须启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必须“一车一码”按规定张贴;必须“一运次一消毒”,特别是对车门把手、车窗按钮等反复使用部位要重点消毒;运营期间做好通风,避免长时间封闭运行。

  同时提醒广大乘客为防止疫情传播,乘车时须佩戴口罩,并尽可能在后排乘坐,自觉扫描车辆“场所码”并向驾驶员出示绿码,拒不配合的,出租车驾驶员将不予提供服务。“一老一小”等特殊乘客群体,可由同行人员代其扫码或纸质登记。提倡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无接触方式付费。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11日
责编:董姝婧
审签: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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