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注册地址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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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昌磊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案例
2025年5月,李沧区应急管理局网上巡查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青岛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后,未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地址进行变更。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解读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地址需要变更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因为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性,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同地址的环境、周边设施、消防条件等可能不同,会影响危化品经营的安全性。变更地址后,新地址若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同时,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地址是有关部门重要监管信息,变更地址不及时变更许可证,会导致有关部门难以及时掌握企业关键信息,造成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有效推进,也会使监管出现漏洞,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