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及运作? 历下普法精品课第二十三堂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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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金雪 济南报道
在日常生活中,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解。关于业主委员会您了解多少呢?7月15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的支传浩律师带来历下精准普法精品课第二季第二十三堂——《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及运作》。
依据《民法典》规定,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应由相关负责人收到业主提出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其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并将筹备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支传浩介绍,业主大会成立后,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此外,支传浩还对业主委员的职责及会议召开流程做了详细解析。
责编:高娜
审签: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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