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 企业两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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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丛萍 济南报道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承包工程并收到工程款,明明有钱却挪作他用,并逃匿外地,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约270万元。近日,菏泽东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被告人周某1、周某2分别系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9年11月,该劳务公司承揽了东明县菜园集1号村台第五标段民建工程,工程结束后迟迟未支付538名雇佣农民工劳动报酬,金额共计人民币2699427元。2022年2月,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向两被告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工资,但两被告人仍置若罔闻,在限期结束时分文未付。直到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被告人在意识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才筹集资金,于2022年9月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经法院查明,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1、周某2将本公司收到的300余万元工程款挪作他用,并逃匿外地,拒不配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名被告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故意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劳务公司承建民生工程项目却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已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完毕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11月30日,东明法院当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同时对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万元。

责编:巩小龙
审签: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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