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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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杜虹晓 济南报道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山东要求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

  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制定山东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档案,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橙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的相关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重点监督检查,并警示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红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规定,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加强服务质量评议。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评议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0〕1173号)要求,每年9月底前,全省集中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评议工作,各设区的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范围内所有执业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上报,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同时,严格评价过程日常监管。

  严格分支机构管理。注册地在外省(市、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执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严格落实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及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工作责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

  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因人员变动、场所变更等因素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不得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业务。设区的市应急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应急厅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运行。省应急厅通过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每季度对各安全评价机构专(全)职安全评价人员进行巡查点检,及时确认专(全)职人员在岗情况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严格现场勘验记录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应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开展勘验、核查等有关工作,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项目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现场勘验记录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存档备查,并上传至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作为判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失实、虚假情形的重要支撑。

  严格评价报告赋码管理。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为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赋专属二维码,作为全流程记录重要标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时,应扫描评价报告二维码,查验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从业告知、现场勘验、质量控制等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责编:王云峰
审签: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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