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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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无证上岗可能导致操作不当,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案例一

文登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氢工艺操作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荣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过程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审签: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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