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说法厅㊼|职场风云——年终奖,是“惊喜”还是“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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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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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赵晓丹 曹博宇 济南报道

  年关将至,“年终奖”成为职场人最关切的话题。一笔丰厚的奖金是辛勤工作的犒赏,但围绕它的发放、计算和剥夺,也催生了大量劳资纠纷。

  年终奖不是“福利”而是“工资”

  年终奖是公司在岁末年初向员工额外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在法律上,并非单纯的“额外福利”,而是应当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时,以何为准?

  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以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如果小王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而无权选择适用公司规章制度。

  如劳动者自愿选择适用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制定过程也经过了民主和公示程序,此时可以规章制度为准。但此种情形,需以劳动者明确表示同意适用规章制度为前提。

  年终奖的计算“黑箱”:绩效评分能否“一言堂”?

  对合理性的质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考核标准的明确性与合法性。公司将绩效考核与年终奖挂钩的前提是必须有一套明确、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考核制度。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出示具体的考核方案、量化指标、评分细则及“不达标”的具体界定标准。如果考核标准模糊、主观性过强,或根本没有制度依据,则该考核结果本身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瑕疵。

  考核过程的客观性与公平性。绩效考核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可验证的数据,而非管理层的主观评价。所以考核评分是如何得出的?是否有客观的工作记录或数据支撑?评分人是谁?是否遵循了规定流程等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如果考核过程存在“一言堂”、缺乏透明性,或明显与员工的实际工作成果不符,员工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考核过程的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如公司不能提供,则该考核结果可能不具备客观性要求。

  考核结果的告知与申诉程序。合法的考核制度应包含结果告知和申诉机制。公司是否将考核结果正式告知了员工?是否给予员工申辩、解释或补充材料的机会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内容。如果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员工的合理解释,则该考核程序存在瑕疵,考核结果也可能因此缺乏公正性。

  结合劳动合同与过往惯例综合判断。如果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或金额,而公司单方面以“绩效不达标”为由扣发,员工可主张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此外,如果公司往年均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且未对类似绩效水平的员工作出扣发处理,此次单独扣发可能构成不公正对待,员工可援引“同工同酬”及公平原则进行抗辩。

  年底离职,就注定与年终奖“绝缘”吗?

  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并不必然丧失领取资格,具体应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首先是劳动者离职原因,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主动辞职不予发放年终奖”,且该制度合法有效,此时,劳动者如因个人原因在年终奖发放前主动离职,可视为对奖金的自愿放弃,该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领取年终奖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者并非因个人原因或过错离职,比如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此时,能否领取年终奖,则需要考量劳动者是否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如劳动者在考核年度内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且无其他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情形的,此时,劳动者主张领取年终奖的请求具有合理性,获得支持的概率较高。

  产假、病假等特殊假期,为何成了年终奖的“扣减项”?

  首先是对于生育期间的奖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因此,员工休产假期间,应视同为正常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扣减其年终奖,降低工资待遇。但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已经包含了上年度的年终奖,则对应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公司不再支付年终奖是合理的。但如公司没有为员工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则应当正常发放包含年终奖在内的所有工资,不得按比例扣减。

  而对于患病等其他原因未提供劳动期间,年终奖是否可以按比例扣减,答案则是不一定,需根据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年终奖争议的“维权之路”:谈判、仲裁与诉讼

  就维权步骤方面,劳动者可以首先与公司进行内部沟通,如协商未果,则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监察部门对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如投诉仍未解决问题,劳动者可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证据方面,劳动者需要围绕“年终奖是否存在”“发放条件是否满足”以及“不发放的理由”这几个方面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公司规章制度、往年发放年终奖的银行流水、工资条以及公司承诺发放的邮件或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年终奖,可以因业绩而有高低,但不应因歧视而有有无;可以因规则而有差异,但不应因权力而失公允。所以,当您再次面对这份年度“答卷”时,希望您拥有的,不只是期待或忐忑,更有一份清醒的认知:职场的光,应该照亮每一个认真耕耘的人。愿您的每一分努力,都能被准确定义,都被妥善安放。

  

责编:朱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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