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系列宣传】死亡冒领、服刑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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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及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郑重提醒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发生死亡、被判刑、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形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向所在管理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因重复领取或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及时主动归还。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诈骗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责编:潘 婷
审签:刘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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