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用婆婆银行卡借出100万被赖账,前夫指使他人作伪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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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谢潘婷 青岛报道
借条遗失,前夫唆使他人做假证,企图私吞财产,太“刑”了!……近日,莱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作证罪刑事案件,被告人邱某男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邱某男与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仍保持联系。2018年4月,宋某女借用前婆婆袁某(另案处理)名义设立银行账户A,并实际使用。2019年2月,王某(另案处理)因急需用钱,通过邱某男向宋某女借款100万元,并为宋某女出具借条。借款由邱某男通过A账户向王某转账。
2021年5月,宋某女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邱某男、王某,称其借条丢失,该笔借款多次催要未果。邱某男、王某则辩称,与宋某女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A账户为袁某所有,宋某女并不享有卡内资金的所有权,并提交共同伪造的虚假还款转账记录。后袁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邱某男等人的指使下,当庭陈述案涉借款为其本人出借,与宋某女无关,且借款已还清、借条当场撕毁。
2021年11月,宋某女就借款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被依法驳回起诉。后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男在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袁某作为案涉民事诉讼第三人,其陈述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邱某男指使袁某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妨害审判活动,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当罚性,故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邱某男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判后,邱某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本院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方式除暴力、威胁、贿买方法外,还包括唆使、嘱托、请求、引诱等方法。“他人”亦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包括指知晓案情的人,包括诉讼参与人。该条规定的妨害作证行为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切诉讼当中。
证人证言在证据制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是司法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司法公正,而且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活动中,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指使他人作伪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