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聋哑女子结婚领证被拒”:“繁琐”手续背后是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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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电视台报道,近日,河南巩义一名男子想和聋哑女友结婚领证,虽然双方父母都表示同意,并且二人已拍摄婚纱照,但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女子无法自主表达结婚意愿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巩义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后续解释说,这是结婚登记规范的要求,建议女孩简单学习后能独立表达了再来办理,会酌情简化办理程序。
网友点赞民政局:“不懂变通”其实是谨慎与负责
关于此事,不少网友支持民政局工作人员,认为严格执法没有错,这也是为了保护残疾人,不能让姑娘稀里糊涂地就把自己给嫁了!
也有网友称,虽然女孩是聋哑人,但至少视力是正常的,双方也拍了婚纱照,只要拿着婚纱照给她看,然后看她的反应,是否自愿不是就很清楚了吗?
律师解读: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站在法律的角度,此事该如何评价呢?法律创作者@以案普法的观点:
1.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就是说,每个人都享有结婚、不结婚的自由,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所以在本案中,领证女子虽然是聋哑人,但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婚姻中的所有权利。
2.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而何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主要包含三层意思:
首先,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最后,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工作人员之所以询问聋哑女子,就是为了确认她是否系完全自愿。所以单从法律的角度看,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3.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就是说,我国早已取消了事实婚姻,两人要想确立婚姻关系,就必须办理婚姻登记,否则二人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媒体报道:人群特殊,要求更严
关于聋哑人等残疾人领取结婚证,在各地也早有特殊的案例。
2022年8月,河南开封市龙亭区婚姻登记处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开封本地的刘先生和浙江天台的汤女士都是聋哑人,刘先生识字不多但可用手语交流,汤女士则不识字也不会手语,由于无法与女方进行交流,龙亭区民政局不能确定结婚请求是否为女方的真实意思。
据当地媒体报道,为了确定聋哑人的意愿,保障聋哑人的权益,我国对聋哑人结婚登记有较常人更严格的程序要求。聋哑人登记时,若能够和婚姻登记员进行笔谈,可将聋哑人与婚姻登记员的笔录登记在册存档。若聋哑人不能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则要求有能够和聋哑人以及婚姻登记员进行正常交流的人员(最好是聋哑人的监护人)陪同登记,并将聋哑人的婚姻登记意愿及相关交流情况记录存档。
在了解到女方监护人及其家属无法来到现场,只能采取现场视频连线见证他们的结婚登记后,龙亭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请示,决定通过公证处监督公证的方式来完善这次结婚登记的手续。
经过大量细致、扎实的前期工作,大梁公证处和龙亭区婚姻登记处共同核实到,男女双方自愿和对方结婚,双方家人知晓并同意二人结婚,才为两人办理了手续。
民政局看似“教条”行为的背后,实则是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对人民负责的谨慎、更是对美好婚姻的守护。
(海报新闻编辑 张玉清 综合河南电视台、澎湃新闻、红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