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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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吴军林 济南报道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不专业等问题。《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了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委派和过渡。山东省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安全总监考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强化执法检查,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推动落实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有序组织实施,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地见效。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对标,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总监任免情况,确保年底前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责编:张明月
审签:冯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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