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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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4年5月,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青岛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未为从事机械加工作业的员工(存在足部伤害风险岗位,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1-2020第4.3条表1足部防护ZB要求需配备安全鞋)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鞋,而是要求上述员工自费购买安全鞋。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青岛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知识、安全意识不强、图省事等原因,不按照规定佩戴或使用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也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因此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并在实践中监督、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