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薛城交警:货车倒车酿事故,导致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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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郭依赫 枣庄报道
2022年02月25日,薛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重型自卸半挂车倒车时与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导致1人受伤。近日薛城交警完成了对事故的调查。

据悉,25日09时50分,张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于薛城省道23850KM青年路南安阳村东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沿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骑的人力三轮车(附载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污损号牌、超载、倒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为: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临沂市达顺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何管理;实际车主对所雇佣的驾驶人只使用不进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涉事企业追责情况: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污损号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张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张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临沂市达顺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实际培训内容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