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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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爽 滨州报道
12月13日上午,滨州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介绍了《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现场了解到,《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水平,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具有重要意义,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安林介绍了《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和起草审查过程。
制定《管理办法》是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是为了细化落实《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6次;滨州润丰物业、滨州建设物业等参加的企业座谈会3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1次。2021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草案)》。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11月2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共26条,其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结合最新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规定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承担建筑外立面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明确细化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细化了建筑外立面设计风格造型、建筑外立面设计色彩、环保节能要求;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建筑外立面设计提出严格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设置附属设施明确了基本标准,尤其是线槽的设置。确立了维护管理制度,规定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是建筑外立面维护的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明确了建筑外立面保持外观整洁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特别规定建筑外立面禁止擅自改变,并细化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部门职责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划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并监督实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外立面维护活动以及在建筑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等活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