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市南区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作业,企业被罚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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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2024年5月17日,市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查处了1起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发布该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市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公司进行例行执法检查,发现2024年5月16日该单位10KV配电室值班电工证件处于超期未复审状态。但该单位配电室运行记录表中记录,此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过期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仍从事高压进线柜的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变压器温度、二次侧开关柜电压的巡检工作。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负责人进行了询问,采集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配电室运行记录表、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97项第1裁量基准,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事人申请于2024年6月19日进行听证,根据听证会报告书处理建议继续按照程序办理,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对该公司做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第一裁量基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或者3次以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