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青岛一企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万余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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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桂林 卢镇 青岛报道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青岛市安全生产形势呈现逐年向好的局面,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实现“双下降”。但是也要看到,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违”现象突出,呈现较大的安全隐患;时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冲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本月起,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在全社会营造更加关注安全生产、始终敬畏法律的良好风气,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期带来青岛某五金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2年3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青岛某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储存经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涉案的24种危险化学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扣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24种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48万元,并处人民币1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没收的24种危险化学品,委托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按程序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项按规定上缴财政。

  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释义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考虑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不完全一样,涉及安全保障问题,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的犯罪包括:涉嫌非法经营罪;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危险作业罪等。

  

责编:侯祥家
审签:王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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