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逾期未作变更,一企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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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朱有祥 青岛报道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青岛市安全生产形势呈现逐年向好的局面,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实现“双下降”。但是也要看到,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违”现象突出,呈现较大的安全隐患;时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冲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本月起,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在全社会营造更加关注安全生产、始终敬畏法律的良好风气,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3年2月28日,青岛市市南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22年9月16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但直至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也未对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执法人员于2月28日执法检查当天对该公司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采集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取得了授权委托书、该公司1月3日至2月18日的《入库明细》和1月3日至2月26日的《出库记录》;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理安然进行了询问,对前述事项予以确认。3月2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公司已经于3月1日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变更,完成了整改。

  该案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同日,该案完成案件调查。该公司变更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但未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5号第2裁量档次,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于3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3月8日,完成法制审核。

  2022年3月8日,青岛市市南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0日,该公司缴纳罚款壹万元整,同日,该案办结。

  【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侯祥家
审签:苏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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